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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县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 实 施 意 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深化农村综合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以下简称《通 知》)并专门召开了会议就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地区行政公署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喀署发[2006]216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和地区行署《意见》,扎实做好我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 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是我县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 根本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年来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 育的投入力度,先后实施了多项教育建设工程项目、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使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我县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 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 现,是继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又一次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不清,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偏低,农民教育负担较重, 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对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强脱贫致富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持农 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济投入问题,是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 加快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惠及各族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实施,使农村学龄儿童真正意义上实现免费接受义务 教育,切实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精神和内容,作好 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迅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开展专门的学习和讨论,增强落实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 过办报、家长会、班会、发教科书仪式等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教育的关怀,激发校长、教师尽职尽责的工作,学生勤奋学习的积极性,各学校要做好在乡 政府、学校、村委会及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给学生发宣传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文艺演出、三下乡活动等)在全 社会广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加深各族人民群众对党、对祖国、对社会主义感情。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在全县全面实施,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地区《关于贯彻落实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中央、自治区、地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 按照自治区新政发[2006]4号和喀署发[2006]16号文件精神,对县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县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地县30%的分担任务 由县财政分担。我县筹集的人民教育基金的30%要用于安排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 自治区承担的部分由各地县财政承担,地县按2:8的比例共同承担,县上分担的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给予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按自治区(新政 发[2006]4号)和地区(喀署发[2006]16号)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分担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 地县财政按9:1的比例共同承担。县财政承担的部分从农村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同步享受“两免一 补”政策;到我县务工的农民子女在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意义深远、社会影响重大,受益范围广、党政关心、群众关注,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 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地区有关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履行 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教育、计划、审计、督导、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及时 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开展好各项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的 依法入学,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严防辍学。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加大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明确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新机制建立后,加强资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为了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及 时、规范、有效,我县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的管理模式,在教育局建立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按照学校设立教育经费帐,分校核算经费,在各乡中小学设立 报账员。严禁任何部门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足额用于学校。 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将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县各中小学校编制的预算由县教育局审查汇总编报县财政局,中央及自治区安排我县农村义 务教育阶段的各项资金(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寄宿制生活费补助等),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各项资金全额拨付到县财政局。财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 核拨到县教育局,要健全预算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标准办理各项开支,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各中小学一律不设接 待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除代收作业本费和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项目外(可以收到2008年)取消各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中小学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农村中小学校长要依法承担起全面管理学校的职责,从严治校,要督促财务 人员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管好用好学校的各项资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机制顺利实施。 县、乡(镇)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 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保证新机制的落实。要把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预算的安排、农村贫困生的界定以及中小学的收费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一级督查一级,层层抓落实,检查到每个农村学校和教学点。特别是要把资金使用 和农村乱收费作物重点,在落实新机制的同时,彻底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如有顶风违纪的要严 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县财政局、教育局每月要向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财政局、教育局上报建立新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 室要定期对各乡(镇)做好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有关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确保 我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顺利实施。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