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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办事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疏附县阳光农廉网    来源:2014-03-28

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办事公开内容

一、纪检监察信访受理渠道
举报部门: 泽普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接访: 工作日全天
举报电话:12388 8247770
举报网站: ZPJWXFJB@SOHU.COM
二、 纪检监察受理范围
 1、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权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处理信访举报原则
1、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2、以事实为依据
3、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的权利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的权利
1、 对党员、党组织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或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程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受理依据和办理程序

(一)受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枪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党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精神,纪检监察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催办的原则,对首次受理的举报和控告案件,根据被举报人的职级、举报内容的性质,经领导批示后,该初核的初核、该立案的立案。
(二)办理的程序
1、 审阅来信、来访登记、举报电话记录。承办人员对上述举报材料,要认真细致阅看。
2、 登记。承办人要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将上述内容在登记簿(表)或电脑上进行摘记或录入。
3、 办理。对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根据处理的信访的有关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4、 回复。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件,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举报人以回音,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办理情况。
5、 统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月为单位),把处理完毕的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数据填(录)人统一格式的统计表,为研究一定时期的信访情况提供依据。
六、受理时限
对实名举报,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入受理情况,在结案或了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实名举报件后,在30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时限办结:未进入案件检杳程序的举报,在60工作日内了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