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三资管理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4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 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地区纪委、监察局、农业局、农经局《关于加强农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求,以清产核资、建章 立制、经营高效、强化监督为重点,着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新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 收益不断增长,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原则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四权”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 2、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 和监督权。 3、公开透明原则。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在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拥有优先权。 4、规范运作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处置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 5、成员受益原则。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得益受惠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探索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让农民 群众随着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实惠。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效机制。努力做到农村集体 资金使用公开化,资产管理规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监督手段多元化,运行机制阳光化,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良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 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三、方法步骤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从2013年8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8月6日——15日)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疏附县成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实施。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此项工 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以及实施方案务必于2013年8月15号之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局)。各乡镇长对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负总责,至始 至终要抓好组织、协调和实施。 (二)召开动员会,组织学习培训。8月16号之前,各乡镇(场)要召开由乡村主要领导、农经站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参加的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动员 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把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政策、目标、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 容,同时对工作人员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三)深入宣传,统一认识。各乡镇(场)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务小组会议,通过设置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 政策依据、目标要求,提高干部群众对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思想认识,增强管好“三资”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二阶段:清产核资(8月16日——11月15日) (一)清理对象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对象是各乡镇(场)所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由村务委员会、村务小组代行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组。 (二)清理范围 1、清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清资产。是指村级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农业资产上级调(划)拨资产、国家集体、政府投资购置归村级长期占用使用资产、社会捐赠资 产及无形资产等。 3、清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或归村集体使用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三)清理内容 坚持把清产核资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清理核实、全面登记、公示确认、建立台账、汇总上报步骤要求,全面摸清农村集体 “三资”存量、种类和分布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存量清查。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查,查明实际存量和状况。 2、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构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3、产权界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属关系。 4、建立台账。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建立健全“三资”登记簿,对“三资”所有权归属、资产价值、经营管理等变动状况进行即时逐笔登记,实施“三资”动态化管 理。 5、完善合同。对已处置的资产、资源重点审核合同是否合理合法,要件是否齐全规范,承包金或租金是否及时上缴。对不规范的资产、资源发包合同,修订后重新 实施发包。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11月16日——11月30日) 针对清产核资阶段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场)要认真梳理现行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要重申继续执行;不合时宜的,要及时废止;对 尚未建立完善的,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力求使监管制度覆盖集体“三资”运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重点要制定以下九项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包括: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3、财务预决算制度;4、民主理财制度;5、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度;6、财务会计报账制度;7、财务公开制度;8、审计监督制度;9现金管理制度;10、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1、资产清查制度;2、资产台账制度;3、资产评估制度;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5、资产经营制度。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包括:1、资源登记簿制度;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 度。 (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村级债务控减、债权清收制度。 (六)农村合同管理制度。 (七)农村集体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八)民主议事规则和村务公开制度。 (九)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12月1日——12月20日) 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到位。从12月1日开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乡镇(场)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验收,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乡镇(场)主要领导的责任。各乡镇(场)自查报告务必于12月20日前报县纪检委、农业局。 四、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的前提下,各行政村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立银行账户,对农村集体组织“三资”实行统一管理。开展农村集 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乡镇长任组长,乡镇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农业(农经)、财政所、民政所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小 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托乡镇农经站,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三资”委托代理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农经干部要专职专用, 不得从事农业生产蹲点包村,社会维稳等其它事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充实人员力量。 1、实行资金委托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以村为单位,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账户进行核算管理。资金使 用由村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定、入账。 2、完善资产、资源监管。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反映集体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和运营情况。负责 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发包方案,全程参与和监督管理村级资产、资源公开竞价、招投标程序及合同的制定、签订,资金的结算。 3、强化人员配备。要加强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可从乡镇农经站或财政所中抽 调,也可以从社会人员中考试选拔产生,其工作报酬可从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 (二)创新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参股经营、合作开发等形式,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进行联合与合作。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途径,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实力。在确保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互换并地、土地整合 中增加的土地面积,应认定为村集体土地,纳入村集体“三资”范围内管理。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以农村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村进行分类指导,切实抓好 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成员身份界定等关键环节,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完善决策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 (一)注重民主公开。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处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四议两公开”制度,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 开、实施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加强村级民主理财,监督村务(财务)定期公开。 (二)强化审计监督。县乡农经部门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和预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尤其是要对农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费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各类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农民负担等进行专项审计。县农经局是开展农村审计的 责任主体,可实行各乡镇农经站集中审计或交叉审计。同时要切实保障农村审计的工作经费和审计人员的补助经费,稳定农村审计人员队伍。要重视农村审计查处问 题的结果运用,严肃查处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克扣截留村级各种补贴补助款,集体资产、资源人情发包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三)建设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积极借鉴疆内外先进经验与做法,要在县农经局设置“三资”监管中 心、纪检委设置阳光农廉监管中心。各乡镇(场)要依托“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承担数据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公开等主要职能,并设置触摸屏便于群众查 询。村委会要依托“干部远程教育网”设备,设置村级查询室方便群众随时查询。要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实时监督,地区汇总监管的工作格局,力争用二至三年 时间,实现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科技手段为支撑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新模式,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形成“依 靠基层、注重指导、条块结合、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县乡农经部门是开展此次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 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同时要加大对各村组工作的指导力度。县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加强与各成员单位 的沟通协作,随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