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涉农项目

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4
 疏附县农村中小学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有关精神和我县《关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实施方案》(疏 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根据自治区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的精神,为帮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225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县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条 发放对象及用途发放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人均收入在924元以下的贫困寄宿制学生,此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专项用于贫困寄宿生伙食费补助,不发给个人。
        第三条 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第四条 寄宿贫困生的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贫困生的评定程序和发放程序
        (一) 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家庭所在地村委会、乡民政办推荐上报县扶贫办审核并加盖公章。(填制附表一) 2、寄宿贫困学生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校长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以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条件者上报学校,学校根据以上证 明材料,确定符合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生后,由校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填制《疏附县XX乡XX学校寄宿贫困生名单》加盖村级小学学校公章、中学或中 心小学的公章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填制表二) 3、中心小学及中学按照村级小学上报的享受寄贫困宿生生活补助的学生名单填制《疏附县XX乡寄宿制贫困生汇总表》(填制表三)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审核无 误后加盖公章,并公示三天,三天期满后,无异议上报县教育局。 4、教育局组织调查组,对各乡(镇)确定的享受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按照《疏附县XX乡XX学校寄宿贫困生名单》进行抽查,核定无误后, 按照《疏附县XX乡寄宿制贫困生汇总表》将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统一拨到各中小学。 5、以上表格一式三份,学校留一份存档备查,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各一份(档案资料保存3年)。
        (二) 发放程序: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当年的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分配到学校,学校根据分配的资金数额确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名单。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核准后的享受学 生的名单和金额,将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足额拨给学校,各学校不得将贫困生生活补助费直接发给学生,只能用于寄宿制贫困生伙食费补助。
        第六条 财政局会同教育在每年十一月底之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地区财政局、自治区教育厅、地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加强对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制度,确保该项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让贫困生享受到生活补助费,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校要大力宣传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这项政策能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